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编制了《江西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江西省通信管理局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点、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3.江西通信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4.通信业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1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在江西省通信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特点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微信、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公开。
(三)查询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陆江西省通信管理局网站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获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江西省通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698号 联系电话:0791- 86757789 传真号码:0791- 86218179 邮政编码:330038 电子邮箱:jxzfxxgk1@163.com
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程序
1.申请材料
(1)申请表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江西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机关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一份《申请表》申请一项信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途径应当详细准确。申请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2)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件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中未提交身份证明的,不予处理)。
2.申请的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网上申请。申请人进入江西省通信管理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互联网发送至本机关政务公开电子邮箱。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当场提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3.申请的处理
《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将登记受理。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其他机关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后告知申请人。
4.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收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