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决定文书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1
赣通罚字〔2023〕第13号
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未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江西恒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1. 对江西恒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
2.对江西恒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3.对江西恒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