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须知
一、信访邮箱是作为公众向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就其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进行咨询、提出建议或相应诉求的渠道。
二、为提高行政效能,使您提交的相关事项能够得到尽快解决,以下事项请按照下列途径办理,本邮箱不再受理:
1.关于您在接受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省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例如电信服务质量、资费争议等相关事项),请直接使用“12300申诉平台”提出申诉,详情请阅知《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5号);
2.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请直接使用“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反映;
3.对于上当受骗、个人信息被窃取等涉及您直接利益的问题,请您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公众在向信访邮箱投递时,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一切因留言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公众反映情况或提出诉求应有明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无具体事实理由和依据的,可能影响办理效果。
四、不得发表造谣、诽谤他人的言论以及未经证实的消息;请勿发表任何形式的广告、企业推广产品或服务消息;请勿投递与江西省通信管理局职能无关的邮件。
五、公众须留下真实有效的信息(姓名、联系电话、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以便需要时我们与您联系。
六、信访邮箱拥有删除邮件的权利,凡不符合本须知规定的邮件将不予以回复。
相关规定:
《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国务院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
第六条 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诉求,有权处理机关应当根据诉求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下相应程序处理:
(一)属于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二)属于《信访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调整范围,能够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程序处理的,应当适用相应规定和程序处理;
(三)不属于以上情形的,适用《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
对前款规定中信访人提出的诉求,同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行政机关在受理前可以告知诉讼权利及法定时效,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以信访人享有诉讼权利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的义务。
《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或者其公布的企业标准的,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电信费用持有异议的,电信用户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解决;电信业务经营者拒不解决或者电信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电信用户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收到申诉的机关必须对申诉及时处理,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者作出答复。
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电信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5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