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
事项依据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四条: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
办理条件 |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 |
申办材料 |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工信部电管[2010]64号)文件,提供审核材料,包括:《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网站主办者、网站负责人相关证件复印件;网站负责人彩色正面免冠照。 |
办理程序 |
一、备案程序: (一)接入提供者为互联网站提供接入互联网络服务流程: 2、接入提供者向网站主办者预分配IP地址。 (2)接入提供者代为履行备案的,接入提供者收到“备案管理系统”反馈的备案编号后即可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 1、网站主办者将相关ICP备案信息提交给其接入提供者。 2、接入提供者对网站主办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实,在确认信息真实、准确的前提下将ICP备案信息导入“备案管理系统”;如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信息,接入提供者要求网站主办者重新填报或补充相关信息。 |
发现问题的转相关省通信管理局;存在问题的,将相关意见反馈接入提供者。 4、省通信管理局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7、对不予备案的,接入提供者及时通知网站主办者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重新填报或补报信息。 (三)网站主办者自行履行ICP备案、备案变更处理流程: 1、拟从事新闻、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视听节目、网络文化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在履行ICP备案手续前应获得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的批准。 2、网站主办者获得前置审批部门批准后,按本细则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相关流程履行备案手续,同时需向住所(身份证住所/注册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书面提交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 省通信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通过邮件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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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费用情况 |
无 |
承办机构责任处室 |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管理处 |
办理时间 |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
联系方式 |
0791-86207387 |
监督电话 |
0791-867577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