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续证审批

发布时间:2019-11-04 11:47

办理部门: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项目类别: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办理费用:不收费

受理地点: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698号1楼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2:00,14:00-17:00),其他时间可预约办理

联系电话: 0791-86218176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版)。 

二、申请条件

1.已取得我局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2.已开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业务;

3.具备增值电信业务申请所需的条件;

4.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1.经营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经营申请表、需上传相关前置审批文件(需专项审批的项目需要提供)、与接入商签署的网络接入协议。

2.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以TSM系统为准

四、办事流程

1.登录系统。申请者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业务受理系统(http://zwfw.miit.gov.cn/site/)。进入子系统《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在该系统上填写表单,并提交申请。

2.在线填写表单。申请者需在TSM系统真实准确地填写表单信息,按照要求上传有效材料,申请企业应对其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材料审核。省通信管理局将对申请者提交的网上申请材料进行预受理、预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会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者需详细阅读各表单及附件的审批备注,按照备注要求认真修改并尽快提交。

4.发放受理通知书。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且符合受理条件的,省通信管理局在系统中对其发放电子版《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5.受理后审查。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受理后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6.领取变更后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予以批准的,向申请者颁发新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批准名单及领证通知将公布于江西省通信管理局首页“通知公告”栏目,并电话申请者领取许可证,申请者按照通知要求领取。

五、办结时限

受理部门对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审核之日起5日内在线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六、结果送达

1、领证材料。许可证领取需准备材料(所有文件加盖公司公章)如下:

(1)经营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经营申请表打印件、需上传相关前置审批文件(需专项审批的项目需要提供)、与接入商签署的网络接入协议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表打印件;

(3)依法经营承诺书法人签字原件;

(4)其他材料(表单里要求上传的所有材料)。

2、领取方式

(1)现场领取。到我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现场提交领证材料后领取许可证。领取人应为申请者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本人领取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授权委托的工作人员领取的,领取人应携带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许可证邮寄服务。企业填写好许可证书代为邮寄委托书(文件下载中下载),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后,与领证材料一并邮寄至我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赣江南大道2698号江西省通信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收)。我局收到并验证材料后,会将许可证邮寄至委托书中填写的地址。

七、注意事项

1.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2.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续期的公司原有两项以上业务,其中有不再继续经营的业务种类时,无需另行申请注销,但应在继续申请中填写“不再继续经营业务种类”一栏。

3.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原许可证自动失效。失效后仍需持证经营的,可按新业务申请办理。

4、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续期。

(1)未开通业务;

(2)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能提交完备的续期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续期申请);

(3)股东违反《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擅自引入外资股份;

(4)违规后拒不接受处罚;

(5)提交虚假材料;

(6)申请者存在违法不良信息记录,包括:申请者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的;

(7)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列如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未满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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